幼照法

一、幼托整合歷經各界14年的努力,在100年6月10日經立法院 
三讀通過其法律案–「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(以下簡稱幼照法) 」,並奉總統於100年6月29日公布及自101年1月1日施行

二、招收年齡部分:
幼托整合前,托兒所可招收2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,以提供保育照顧為主;幼稚園僅可招收4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,偏重學前教育。幼托整合後兩者改制為幼兒園,不但可兼顧提供幼兒所需的教育與照顧,依幼照法,其招收年齡亦均可涵蓋2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,亦即其服務對象,只要在其招生容納量內,將更具彈性。例如某國小附幼,在幼托整合前,以招收5歲幼兒為優先,倘有餘額,僅可招收4歲幼兒;幼托整合後,該國小附幼雖仍以招收5歲幼兒為優先,但倘有餘額,將可依4歲→3歲→2歲幼兒之順序招收至額滿為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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